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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工商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浙江)

发布时间: 发布人:综合评价/强基计划招生培训机构-高中升学规划专家 浏览人数:2233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本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的需要,2020年学校将在浙江省继续开展“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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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工商大学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浙江工商大学。学校代码:10353。浙江省代码:0007。

  第五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校址:下沙校区(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正街18号),教工路校区(杭州市教工路149号)。

  第七条就学地点:“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新生在下沙校区就学。

  第八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工商大学。

  第九条浙江工商大学是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商务部和教育部共建高校。学校前身是1911年创建的杭州中等商业学堂,是近代中国最早培养商业专门人才的学校之一。1980年成立杭州商学院,1990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03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04年更名为浙江工商大学。学校被评为: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中国高校通用就业能力前20强,全国财经类大学排行前10强,首批浙江省国际化特色高校。

  第十条学校拥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历史学、哲学、艺术学等9大学科,拥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权,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现有全日制本科生23100余人,各类研究生5000余人;留学生2100余人,其中学历生1100余名;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2万余人。

  第十一条学校下设25个学院和50余个研究机构,拥有6个一级学科博士点、47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6个一级学科硕士点、92个二级学科硕士点、16个硕士专业学位门类(覆盖25个招生领域),设有3个博士后流动站。学校确立了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及“专业成才、精神成人”的人才培养理念,并着力体现“大商科”人才培养特点。现设有2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国家级卓越农林(食品)人才培养基地、1个国家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2个国家级专业综合试点、17个省级“十三五”优势特色专业、67个本科专业。拥有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3门国家级精品课程、3门国家级视频公开课、3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 、3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3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现有教职工236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772人,博士生导师88人,正高职称330余人,副高职称690余人,博士870余人。拥有双聘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青、浙江省特级专家、国家“万人计划”、国家“千人计划”、教育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万人计划”、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

  第十二条学校占地面积165.80万平方米,分为下沙校区、教工路校区和杭州商学院桐庐校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4.1亿元,教学用计算机8217台。图书馆纸质图书363余万册,数字资源90000GB。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三条学校面向浙江省计划招生180名,分四个测试类别。具体招生专业、计划数如下表:

  浙江工商大学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专业与计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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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选拔对象与报名条件


  第十四条选拔对象为已经参加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学业水平测试各科目成绩均为D等及以上(新高考改革后往届生D等及以上,新高考改革前往届生C等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均为B等及以上(新高考改革后往届生B等及以上,新高考改革前往届生P等及以上),身心健康,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创新能力和培养潜质,有一定特长的高中毕业生。

  第十五条符合第十四条资格的考生,且达到所报测试类别要求的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者,可申请报考,每个考生限报一个测试类别,且须注意该类别所含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A等计10分,B等计5分,C、D等不计分。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学考科目中的信息技术与通用技术计1门,成绩等第按高者计,自选综合不计分。

  1.经管类: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2.文法类: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3.理工类: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4.信管类: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第十六条符合第十四条资格的考生,但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未达到上述各测试类别要求,若符合以下专项条件之一者(均限高中阶段获得),在低于各测试类别所需折算成绩15分以内者,可申请报考。

  (1)学科竞赛类: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省级赛区竞赛三等奖(含)以上或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

  (2)科技创新类:以第一作者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含)以上,或在全国“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获全国三等奖(含)以上;或以第一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不含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3)文学、语言特长类: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学专著或在全国性作文比赛(“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决赛、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全国中小学生创新作文大赛、“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中获得全国三等奖(含)以上;或在全国创新英语作文大赛中获全国三等奖(含)以上。

  (4)艺术特长类:高中阶段获得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

  (5)体育特长类:获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网球、羽毛球、田径、游泳、健美操、定向越野项目国家二级(含)以上运动员证书。


  第五章报名方式


  第十七条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登录浙江工商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haoban.zjgsu.edu.cn/List-25.html),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报名信息填写完毕后用A4纸打印。

  第十八条材料递交:

  以下申报材料用手机拍成照片(须为jpg格式)在报名系统指定栏目提交(无需邮寄),考生在上传申请材料图片时须确保电子文件清晰可读:

  ①《浙江工商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加盖所在高中教务处公章);

  ②诚信承诺书原件(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须本人签名);

  ③符合专项生报名五类专项条件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


  第六章选拔程序


  第十九条申请材料评审: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在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中根据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等确定入围我校综合测试的考生名单,通过材料评审的考生人数按各测试类别招生计划数6倍划入。材料评审结果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考生也可以通过学校“三位一体”报名系统查询。申请材料评审时,所列各专业报考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以报名截止日期已取得的成绩为准。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照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得分从高到低选拔产生入围综合测试名单,在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相同情况下,则考虑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单科成绩等第情况,经管类、文法类排序为: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理工类、信管类排序为:数学、语文、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技术、思想政治、历史、地理;排序相同考生一并划入。

  高中阶段在学科竞赛、科技创新、语言文学、艺术特长、体育特长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考生,经专家委员会认定,可直接获得我校“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资格,不占通过材料评审的人数比例。

  第二十条综合测试:通过材料评审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测试,综合测试主要以面试的方式进行,按不同测试类别分组进行。综合测试主要考察考生专业素养、专业潜质以及综合素质,成绩满分为100分。测试结束后,按各测试类别招生计划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同分考生一并划入),考生可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综合测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入围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七章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考生在“普通类提前录取” 填报三位一体志愿。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须将浙江工商大学填写为第一志愿,所填专业(类)志愿应为入围测试类别内的专业(类),且须符合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否则无效。未被我校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第二十三条根据入围考生志愿,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综合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60%”计算形成。其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A等计10分,B等计5分,C、D等不计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以最终所得成绩为准。

  第二十四条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在普通类第二段分数线以上。

  第二十五条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身体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二十六条专业投档按以下原则执行:

  1.学校按测试类别招生计划数的1:1分别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

  2.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3.综合成绩相同者,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同分则按照高考位次号排序)、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

  4.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均未录取者,再根据测试类别内计划缺额情况,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考生也须满足被调剂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如仍不足,则从该测试类别投档基准线下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逐一择优录取到未满专业,直至满额。

  5.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测试类别计划数的110%(按小数点进位),则录取人数控制在该测试类别志愿填报人数的85%(按小数点舍去)以内。

  第二十七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章时间安排、报考费


  第二十八条时间安排如下:

  1.网上报名时间:2020年5月20日至6月18日下午16:00;

  2.网上材料提交时间:从网上报名时起至6月18日下午16:00;

  3.材料评审结果查询及综合测试通知书打印时间:7月7日起;

  4.学校综合测试时间:2020年7月11日至7月12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5.入围考生名单公示及综合测试成绩查询时间:2020年7月21日起。

  第二十九条通过材料评审并参加综合测试的考生收取报考费,标准为140元/人,缴费方式为网上缴费。缴费时间2020年7月7日至7月10日下午16:00,缴费成功后因个人原因未参加综合测试,报名费不予退还,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测试资格。


  第九章入学复查、学费、奖励和资助


  第三十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实施按学校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现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十章咨询联系和录取结果公布方式

  第三十三条新生录取结果通过浙江工商大学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学校网站:http://www.zjs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haoban.zjsu.edu.cn

  电子邮件:zhaoban@zjsu.edu.cn

  咨询联系电话:0571-86989998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将视国家疫情防控情况,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考生提供的报名申请材料须真实准确,申请材料中若存在虚假内容或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考生所在中学应当对出具的推荐材料或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学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571-28877069,0571-88840567(录取期间用),投诉举报邮箱:zjgsujw@126.com。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浙江工商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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